论公民的文化参与权
作者:
华燕
关键词:
文化参与权
文化产业
国家义务
摘要:
文化事业领域与文化产业市场的区分,突显了公民文化参与活动的不同性质及公民文化参与时的不同地位。在此基础上,公民文化参与权呈现出不同的诉求内容,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及承担的义务也并不完全相同。在文化事业领域,公民文化参与权集中体现了社会福利权的性质,主张国家履行积极给付及平等保护义务;在文化产业市场中,公民既可作为消费者参与文化交易活动,主张文化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益;也可作为经营者,直接生产提供文化产品及服务。
上一篇:论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领事通知权的性质与救济
下一篇:钝感与敏感——渡边淳一钝感力理论与敏感性的优势